《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8-11-10 08:59 浏览量:1

为健全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体制,强化对产业基金、子基金及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日前,市政府出台《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原有的《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试行)》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以及产业基金运作经验,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制度,作出更符合专业化、市场化原则的调整和创新。

《管理规定》由此前的七个部分扩充为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产业基金的设立宗旨和定义,明确产业基金资金来源。

第二部分:“管理模式”。设立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作为决策机构,明确小组及办公室职责。明确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金控集团以及产业基金的职责,明确金同资管作为产业基金公司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三部分:“基金运作”。明确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明确出资和投资股权占比要求。

第四部分:“投资对象”。明确产业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的条件要求以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模式和条件。

第五部分:“退出和终止”。明确产业基金直接投资、参股子基金的退出方式,明确产业基金应在合作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退出条款。

第六部分:“风险控制”。明确产业基金应建立内控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约束。提出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派人员作为董事、监事履行出资人或股东权利,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转让在子基金的份额且不得主动退伙。明确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禁止从事的业务,明确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闲置资金用途和托管银行选择要求。

第七部分:“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明确产业基金的收入分配和费用支出,明确参股子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本金和收益,可适当让利,以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原则。

第八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应职责,明确产业基金应接受考核并定期汇报运行情况和重大事项,明确追责要求。

第九部分:“附则”。明确产业基金与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发起设立子基金,按照国家、省级相关规定执行,明确市金融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

重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模式

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运作管理机构调整为泉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金控集团”),同时,由泉州金控集团旗下、已在基金业协会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备案的泉州市金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公司的管理人,负责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二、基金运作管理

明确产业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子基金、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模式进行投资运作,同时对跟进投资的对象和合作机构提出限制要求。此外,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资质增加了资金募集能力和出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额1%的要求。

三、子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一是放宽了投资地域的限制。降低子基金在泉州的投资比例要求,子基金投资于泉州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并明确对应的计算方式。

二是放宽了投资单个企业金额限制。把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比例从15%提高至30%,同时将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额的比重从15%提高至20%。子基金投资泉州市辖内金融不良债权资产包项目或破产重整资产,投资金额和比例不受限制。

四、风险控制

一是明确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是明确产业基金应建立约束与处罚机制,在合作协议中进行约定,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募集、投资、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导,建立投资进度阶梯督导机制。

三是明确产业基金公司对外投资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产业基金可委派人员担任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观察员及基金管理公司或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等,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或股东权利(如表决权、投票权等)。子基金投资事项议案均应提前7个工作日送交产业基金公司作合规性审查

四是明确政府部门及产业基金公司不干预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若参股子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精神,删除以往产业基金公司可以劣后以及回购其他投资人份额、承诺本金和收益的条款,明确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得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共担亏损、共享收益,但产业基金可适当让利,让利总额不超过产业基金在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明确产业基金的投资收入中归属于政府投资收益的部分,应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七、监督管理

强化对产业基金在资金使用和运作效率方面的监督,强调协调小组负责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基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要求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产业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赋予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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