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区应急局 时间:2019-09-29 15:44 浏览量:1
 
      1.《洛江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
      《洛江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适用于洛江区、乡镇(街道)两级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区、乡镇(街道)两级党委(党工委)工作机关、政府(办事处)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落实),明确界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对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清晰可循的要求。
      2.《洛江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2018年1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4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9月28日出台《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泉州市委、市政府经研究同意,于2018年12月29日出台《泉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央规定和省、市实施细则出台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规定》和省、市实施细则精神,研究制定我区的实施细则。
      3.制定该《实施细则》对洛江区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怎样的意义?
      我区《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省、市实施细则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融合了中央《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内容,不仅是作为《规定》、省、市实施细则在我区的延伸、细化和拓展,还是一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清单”,更是一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工作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区、镇两级全体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该抓什么问题,也进一步给出了该怎么抓的办法。
      这是我区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省、市实施细则的配套措施,也是压紧压实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稳控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重在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4.区、乡镇(两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有哪些?
      按照抓关键少数、权责对等原则,该《实施细则》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
      区、乡镇(街道)两级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党委(党工委)工作机关、政府(办事处)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实施细则》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主要负责人部署、研究安全生产的会议次数和带队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或检查次数提出了具体的数量要求。
      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要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
       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要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依据《实施细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原则上指定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各1名领导干部分管本级安全生产工作,这两条硬性规定的用意是什么?
      这两条规定是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矛盾制定的,是强化安全生产领导机制的重要抓手,意在彰显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重要性,确立安全生产工作“一把手工程”地位,能更好地解决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重视度不足、研究力度不够、投入较少的问题,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往后靠”的错误政绩观,更好地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撑保障。
      5.对区、乡镇(街道)两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实施细则》从哪些方面进行考核考察?
      《实施细则》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开展“一强化”,制定“两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一强化”指的是强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巡查或将安全生产纳入区委巡察组巡察内容,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巡查,视具体情况对同级相关重点部门开展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两项制度”分别是:考核制度,要对下级党委(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公开制度,要求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三个纳入”分别是:纳入督查督办内容,要求把区、乡镇(街道)两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纳入相关考核内容,要求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纳入干部考察内容,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6.在问责追责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实施细则》除了界定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外,还提出了五种问责新举措: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对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谎报或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7.除了问责追责,《实施细则》还提出了安全生产履职的表彰奖励条件,这是基于什么考量?
      制定表彰奖励条件,能够鼓励党政领导干部更高质量地履职尽责,加快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创新局面。《实施细则》中提出,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区委、区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以精神激励为主,并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这些表彰奖励,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荣誉表彰条例及要求进行。
      8.对于贯彻落实该《实施细则》,我区提出了哪些要求?
      区委、区政府通过区常委会、常务会、安全生产季度会议等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细心解读该《实施细则》,积极履职尽责,主动谋划、主动作为,从而切实推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