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福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领

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概述

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申请对象

本市户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

        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

低保审核中,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合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未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按规定计算其给付的赡抚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享受待遇

低保金按差额补助方式核定。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个人账户上。原则上,低保金从确认同意的次月起发放。

申请材料

 

1.低保申请原则上符合按户保的,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人纳入低保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

  (二)诚信承诺书;

  (三)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四)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五)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线下地址: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温馨提示: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政策文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咨询方式

部门咨询电话:0595-22633231 

万安街道民政办    电话:22651266

双阳街道民政办    电话:22067007

河市镇民政办        电话:22035148

马甲镇民政办        电话:22087388

罗溪镇民政办        电话:22059880

虹山乡民政办        电话:22077316

常见问题

(一)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事项,申请表格等填写材料是否能修改? 

能修改,但需要在变更修改处加盖手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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