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洛江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7-26 11:38 浏览量:1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洛江区企业

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2017612日第8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洛江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7725

洛江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帮扶企业解决应急资金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融资债务风险,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来源

由区政府主导建立,区财政统筹出资,设立1500万元的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调度管理。

二、对象及条件

(一)资金使用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洛江区的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自行解决“过桥”资金难题;或发生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企业。

(二)资金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诚信度高、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正常付息能力的企业;

2.当年度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企业的贷款经承贷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已由承贷银行提供书面承诺函或经贷审会审批通过同意放贷的授信函件,拟借用的应急资金金额不得高于专项资金的金额。

4.上年度已在我区纳税的企业。

三、资金使用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应急资金,必须在贷款到期20天前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及到期贷款资料等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填报应急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承诺资金专款专用及归还前账户共同监管等,呈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在贷款到期10天前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区金融办、财政局再根据区政府要求依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区财政局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担保公司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信材料进行审核,待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借款经区政府审批后,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承诺函给区政府,对收回应急资金负总责。

2.资金支付与收回。经区政府批准后,使用应急周转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贷款企业及担保公司三方签订应急资金使用协议,由银行出具承诺函给区政府后,区财政局将应急资金拨付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设的专户,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企业贷款银行账户转入应急资金。

贷款企业在收到应急资金后,应立即偿还到期贷款,以获取新的贷款。续贷工作完成后,企业应将借用的应急资金及时归还并转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设的专户,再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入区财政局专户。

应急资金应即借即还,使用期限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归还,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最高不得高于应急资金总额的0.2%。若企业逾期7个工作日未能归还,应由担保公司先行垫付应急资金;若担保公司未能及时垫付应急资金,则按规定依法追究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对企业借用应急资金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在借用期间出现违约的企业不得再申请使用应急资金。

四、资金监管

区财政局、金融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应急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资金安全收回;贷款银行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兑现房贷承诺,加强对企业贷款账户的管理,加快房贷审批速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担保公司要对企业提供的资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切实承担资金的担保责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借用资金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应急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应急资金专款专用,发现企业骗取资金挪作他用时,应果断采取措施,立即收回该企业申请使用的应急资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项

1.建立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目录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本辖区的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目录库,负责对目录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在更新后上报区金融办。

2.申请应急资金的企业应是进入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目录库的企业。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应急资金专户(可与工业企业续贷周转金专户共用)。

4.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资金缺口,不得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

5.担保公司的选择。由区财政局选择23家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原则上优先选择辖区内的担保公司办理应急资金业务。

6.本规定自2017825日起施行至20181231,2017年6月1至2017年8月24有关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洛政文〔2015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