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洛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洛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方案》已于2017年9月28日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洛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及《泉州市教育局 发改委 财政局关于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4-2016年)》(泉教综〔2015〕19号)等文件精神,有效组织实施《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奖补资金的通知》(闽财(教)指〔2015〕97号),现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性投入,实现泉州市提出的“十三五”规划目标:“全市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全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提供的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85%以上”等目标任务。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引导我区民办幼儿园向办园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的方向发展。
二、适用对象
洛江区辖区内民办幼儿园
三、资格条件
1.办园资质齐全。取得有效的办学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年检合格等证照。
2.办园行为规范。办园条件达标,符合《福建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要求控制班生规模(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幼儿园各项工作管理规范,经区教育局年检年审合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3.收费合理规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有关规定,做到按成本核算,合理收费,并向区发改局报备收费标准,按要求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财务支出情况,无挪用、克扣幼儿代办费的行为。
参照《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和我区实际,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同级别公办幼儿园的1.8倍,均可视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扶持措施
(一)办园成效奖励
1.奖励方式: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获得年检先进单位或通过等级评估,结果确认的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评为民办幼儿园年检先进单位:奖励1万元
评为市级示范性民办幼儿园:奖励10万元
评为区级示范性民办幼儿园 :6个班及以上奖励5万元
评为一级民办幼儿园:6个班及以下奖励2.5万元;6个班以上奖励3.5万元
评为二级民办幼儿园:6个班及以下奖励1万元;6个班以上奖励2万元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财政局)
(二)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贴
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优质低价的方向发展,根据其办园层次和办园规模,以区财政拨付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办园补贴:
市级示范性幼儿园:300元/生·年
区级示范性幼儿园:250元/生·年
区一级民办幼儿园:200元/生·年
区二级民办幼儿园:150元/生·年
普通幼儿园:100元/生·年
此项补贴标准将随物价水平和区经济增长水平以及有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变动而适时进行调整。发放的数额按国家规定的幼儿园班生额(即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计算。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财政局)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1.完善民办园幼儿教师管理。支持民办幼儿园教师办理人事代理,对纳入人事代理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可参加由区教育局组织的职称评定。鼓励幼儿园分类分级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幼儿园必须聘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严格按照要求配足教师和保育员,为教师办理“五险一金”。教师资格证持有率、教师办理“五险一金”情况作为幼儿园定级评估、申请财政补助的重要指标要求。
2.搭建结对帮扶平台。深化公办、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工作,建立结对帮扶幼儿园教育共同体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人社局)
五、实施程序
(一)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每年6月,区教育局通过洛江教育信息网和泉州晚报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本年度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关条件。
(二)幼儿园申请。各民办幼儿园对照公布的相关条件,在每年7-8月,具备相关条件的幼儿园按类别填报申请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在乡镇(街道)中心小学预审。
(责任单位:各中心小学)
(三)审核公示
1.初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幼儿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9月1日之前将审核通过的幼儿园移交区教育局。
2.复核并确认。在各乡镇(街道)报送初审材料的基础上,区教育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确认。
(四)签订服务合同。区教育局与通过审核确认的民办幼儿园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签订服务合同后,普惠性民办园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落实各项服务;区教育局同时将合同送交区财政局备案。
(五)兑现资金。根据区教育局报送的审核结果和备案的合同,区财政局予以拨付奖补资金。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财政局)。
六、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监管
1.资金使用: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抵减保教费、补充办公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师资培训、教师工资保障等方面。各民办幼儿园应设立专账,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2.监管方式:为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各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区教育局每年应把奖补资金明细表报送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责任单位:区审计局、财政局、教育局)
七、退出机制
民办幼儿园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已经下拨的款项必须如数追回:
1.该项资金被挤占或挪作他用;
2.存在乱收费行为或克扣挪用幼儿餐点等代办费,情节严重的;
3.在财务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如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除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外,3年内不得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对象。
4.普惠性幼儿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含食品、卫生安全等)、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以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其当年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今后如果省市下发有关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指导文件,则执行其相应要求。
附件:申请表
附件
申 请 表
幼儿园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时间___ ___ _______
办学许可证号
举 办 者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园长姓名 电 话_________ ______
联系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幼儿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
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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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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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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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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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 许 可 证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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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年度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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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报备时间、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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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报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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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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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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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确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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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标准(/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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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点代办费(/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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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户外活动 场地面积 (M2) |
活动室(间) |
寝室 |
活动室与寝室共用(间) |
功能室(个) |
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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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 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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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任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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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历 |
高中或 中专以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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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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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及 以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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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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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持有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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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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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班 |
小班 |
中班 |
大班 |
混合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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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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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班 |
小班 |
中班 |
大班 |
混合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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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校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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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校车 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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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 标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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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房屋抗震性认定或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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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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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幼儿园有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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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
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办学,依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实施幼儿园保教工作,并承诺将政府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幼儿园保教所需,绝不弄虚作假,所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准确,如存在虚报或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举办者签名: 园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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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教育满 意度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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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小学预审 意 见 |
经预审,该园申报情况: □情况属实 □不属实 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签字: 中心小学(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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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政 府(办事处) 审 核 意 见 |
经初步审核,□同意申报 □不同意申报
分管领导签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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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资格审查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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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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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领导审批 |
负责人签字: 区教育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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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有关单位: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