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8-01-10 14:58 浏览量:1

泉洛政文〔2017〕134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2016〕18号),推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泉洛政文〔2015〕20号文件进行修订,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1.扶持创新型企业。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己获入库补助给予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3.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列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年纳税增长超10%的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当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5%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对于从洛江区外整体迁入我区且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本款执行时间至2020年10月16日

二、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4.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新型科研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促进研发与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扶持。

6.加强科技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区科技孵化器基础设施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7.推进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资金扶持,标准按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泉洛政文〔2015〕141号)执行。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8.加强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对纳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及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市级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对企业的研发经费进行分段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执行,执行时间至2020年6月20日。

9.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分别给予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泉州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和泉州市科技创业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泉州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的奖励。

四、健全科技服务体系

10.加强对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要为纳入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11.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政策,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执行时间至2019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12.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区财政局要把该项鼓励创新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逐年稳步增长。

五、附则

13.同一项目多级获奖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14.各类创新平台以首次批准确认给予奖励,年度动态管理审核和重新确认不再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除外)。

15.凡产生污染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16.本意见所提及的项目和荣誉、称号,指本意见实施起本区内企业单位所承担的项目或取得的荣誉、称号。

17.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经费由洛江区财政局专项列支。

18.本意见由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19.除特别说明条款外,本意见自2018年1月28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 至2018年1月27日有关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见参照本意见施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洛政文〔2015〕20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