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来源:洛江新闻网 时间:2018-11-28 11:09 浏览量:1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及省市驻洛各单位:

《洛江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洛江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坚定民营企业发展信念,全力支持推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晋江经验”,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以“滚石上山”的劲头全力推动洛江产业转型升级。
    二、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一)全面落实涉企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贯彻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75%;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落实制鞋业、箱包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至16%,塑胶制品由13%提至16%或9%提至13%,部分家具产品由13%提至16%或15%提至16%,部分石制品由5%提至10%等政策,降低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等各项国家减轻税费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进一步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责任单位:区税务局、人社局)
    (三)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对我区列入省重点项目或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且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2019年3月31日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对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处理后给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和基建手续。相关手续补齐后,第一时间为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住建局、行政执法局、区人防办、消防大队)
    (五)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根据市政府关于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旧厂房改造申请,允许企业保留工业用地性质,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存量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及商业、办公、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规划分局)
    (六)允许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期限可分别设定为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市场评估,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确定。在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且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七)完善银企协调机制。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贷款重组、核销等方式盘活存量贷款,通过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总行直贷项目或单列指标等方式扩大信贷增量。督促辖区各银行业机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再贷款、再贴现、定向降准等政策工具,确保当年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充分发挥我区参股市里成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功能作用,重点支持服务符合产业导向的实体企业,持续提高信贷覆盖率。2019年起,区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对上一年度驻洛各银行业机构对辖内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等实体企业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奖励,按照年度贷款净增额的1‰进行奖励,单家机构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或无正当理由进行抽压贷的机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洛各银行业机构)
    (八)强化融资保障服务。引导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帮扶困难民营企业,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不减少信贷规模、不釜底抽薪、不提高续贷门槛、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的“五不”要求,对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协调银行业机构以“借新还旧”“无间贷”等方式进行转续贷。继续实施区级工业企业续贷周转金和应急周转保障金制度,进一步帮助企业缓解贷款“过桥”资金压力,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按时转续贷。不断加强政银企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合作交流的机会,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银企对接活动,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场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银企需求精准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工商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洛各银行业机构)
    (九)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现代产业领域,优先向省、市产业投资基金推荐一批具有成长性高、产业带动性好、核心竞争力强的优质企业。(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
    (十)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区政府设立“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进一步推动一批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通过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相关奖励政策参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洛政文〔2017〕121号)执行。(责任单位:区上市办、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十一)合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证照分离”,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数据共享利用、并联办理。进一步压缩企业服务事项审批时间,2018年底前,实现企业开办审批、设立登记审批时间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和3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间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4个工作日内和5个工作日内,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抽查审批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审批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区审改办、工商分局、公安分局、人社局、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税务局、消防大队)
    (十二)鼓励支持民营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出台鼓励支持民营投资项目清单,积极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领域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城乡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养老、城市公共停车场、防洪排涝、生态保护、通信基础设施等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并积极协助申请各级有关资金补助。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不断提升我区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进一步鼓励发展民营医院,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会办医产业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住建局、教育局、卫计局、民政局、农水局、环保局、市医管中心洛江管理部)
    (十三)实施重点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对列入省、市、区级重点项目的,推行项目“三优先”服务举措(咨询服务、上门指导、审核审批优先)并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予以快捷服务支持。加强重点项目调度工作,实行项目指挥部、区重点办、区政府三级联动协调调度机制,对列入省、市、区级重点项目、省“五个一批”项目的,原则上每月由区政府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区重点办、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四)落实企业人才工作自主权。探索“谁用人、谁评价”的高层次人才评价模式,突出能力、实绩、贡献,开展企业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两家人才自主评价试点企业立足自身人才岗位特点,自行制定企业人才认定方案。对通过企业自主评价认定的第一至第七层次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给予享受我区人才政策待遇。支持企业申报能力突出、实绩明显、贡献显著的企业人才进行职称直聘。(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经信局)
    (十五)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贯彻落实市人才“港湾计划”,引导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类)、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对象、市高层次人才等各类人才项目。做好高层次人才的服务保障工作,主动对接,确保工作生活津贴、人才贡献奖励、职业培训补贴、安居保障、健康体检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地兑现。(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局)
    (十六)服务民营企业员工子女教育。每年提供30个区直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含幼儿园)学位,用于扶持民营龙头企业、纳税大户、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妇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七)开展企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组织区重点企业、规模以上骨干企业的企业家及产业人才,举办民营企业家研修班和产业领军人才培训班,提升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围绕实施产业调整提升和城市功能提升战略,提高企业家的人才工作意识,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各类各级职称评审工作,培育一批专业技术水平高、自主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强、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企业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经信局、科技局,区工商联)
    (十八)鼓励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赴国外投资发展,对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10万美元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给予不高于8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10万美元的其他国家项目,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储,对赴境外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5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不高于1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并购国际品牌,对企业并购国际知名品牌,且当年度实际投资达到5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不高于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十九)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鼓励生产型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销售业务,对年度通过网络销售额超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以发票额为准)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的补贴不超过20万元。促进电商聚集发展,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五、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二十)大力培育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10亿元且增速达15%以上的市级产业龙头企业,按当年比上年度企业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5%以上的省级高成长企业,按当年度比上年度企业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
    (二十一)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教研融合,继续实施“燎原计划2.0”产学研科技计划合作项目,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50万元以上扶持资金的科技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民营企业进行技术转移转化,对民营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现技术转移升级的,按市级补贴资金的10%予以补贴,单笔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各级各类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
    (二十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实施技术改造,对购置生产性设备金额2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级财政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5%给予补助,列入泉州市产业龙头企业目录的企业最高限额为11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辖区企业销售给泉州区域内企业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或购置使用列入泉州市级“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补助,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企业购置“数控一代”产品补助不与技术改造项目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
    (二十三)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力争到2019年组织100家以上企业列入“专精特新”培育库。对经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
    (二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品牌建设。进一步支持企业品牌建设,企业品牌建设在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泉州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对初次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在前8位)、行业标准(排名在前5位)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的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4万元和2万元补助;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和1万元补助。加强地理标志注册引导,对新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每件给予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打造世界品牌,对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指定5个以下(含5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5个以上10个以下(含10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新增在单个国家(地区)商标注册的,对每件商标给予0.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市质监局洛江分局、财政局)
    (二十五)加强重点创新主体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与企业产值、研发投入等生产经营情况挂钩的创新激励机制。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所需经费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或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增研发设备获得市上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高水平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特别重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对评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集聚海外优质创新资源,探索科技成果海外研发孵化、国内转移化新模式。(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十七)建立党政领导与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坚持党政领导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依法从速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政领导与企业家恳谈会,对于恳谈会中反映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限时办理,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提升企业家话语权,在涉企政策的制定前期、执行期和评估期咨询企业家意见,让涉企政策更接“地气”。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解答涉企政策兑现问题。完善区工业生产调度机制,加强各乡镇、街道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专人跟踪服务企业惠企政策申报办理。(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八)建立民营企业诉求受理处置反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区互联互通的企业诉求反馈渠道,在“12345”便民平台上,结合开通的服务企业功能,接受企业咨询,受理企业诉求,破解企业难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原则,及时向企业反馈办理情况,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员,一查到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信访局、经信局,区纪委监委)
    (二十九)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着力破解“清”而不“亲”、“清”而不为等问题,保护干部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研究制定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为者”撑腰,替“担当者”担当。(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
七、附则
    (一)本方案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方案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意见为准。对同时符合我区出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同一类别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三)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省、市在本方案后新出台的政策涉及本方案同一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