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物价局 时间:2018-08-09 11:07 浏览量:1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经济局)、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一律不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各相关电网企业,应按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严格落实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沟通、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闽价商〔2018〕94号及泉价〔2018〕58号的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同时部署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发挥价格监督检查的管理作用,确保降电价成果惠及转供电终端用户。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8月份做好进一步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和督促整改工作,8月27日前向我局上报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要有具体成果,可量化且可溯源。9月份开展转供电重点单位价格政策提醒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争取10月底前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0月28日前向我局上报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总结。

三、严格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抓紧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泉价〔2018〕59号)的要求,要在7月底前完成临时接电费的清退工作。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应于8月8日前向我局报送临时接电费的清退情况,按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要求的内容报送我市自备电厂有关情况。

 

泉州市物价局

2018年8月3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