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价局关于管道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物价局 时间:2018-11-01 15:19 浏览量:1

泉价〔2018〕99号

各县(区、市)物价局(发改局、经济局、科经局),市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18〕219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通知》(闽价商〔2018〕2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和管道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通知》(闽价商〔2018〕220号)文件要求,我市《泉州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泉价〔2017〕17号)文件中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关于“上游购气成本的上涨由城市燃气公司和用户共同承担消化,即当门站销售价格上调时,由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 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 80%;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修改为“当门站价格上调时,配气价格高于0.9元/立方米的,由城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配气价格低于0.9元/立方米且仍有降价空间的,可视实际情况由城市燃气公司适当消化;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以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其它联动事项仍按《泉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暂行规定》(泉价〔2016〕130号)执行。

二、调整我市管道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18〕219号)和《泉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暂行规定》(泉价〔2016〕130号)的文件要求,相应上调非居民销售价格,其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55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52元,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居民生活用气终端价格维持不变。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同时通过政务信息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有关天然气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各界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本通知自2018 年 11月 1 日起执行。

 

泉州市物价局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