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5月)
时间:2023-05-19 09:52 浏览量: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泉洛农水罚决字〔20231

泉州市金宏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泉州市金宏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贺红伟

当事人未办理取水许可证,202110月至20234月利用深机井抽取地下水用于对金属制品酸洗、除油、磷化、清洗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项“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6立方米/小时,轻微违法程度,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指定账户。

202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