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泉洛农水罚决字〔2023〕1号 |
泉州市金宏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
泉州市金宏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贺红伟 |
当事人未办理取水许可证,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利用深机井抽取地下水用于对金属制品酸洗、除油、磷化、清洗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项“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 |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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