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
本局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为全面做好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社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的通知》(闽人社办〔2022〕207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3〕3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随机抽查制度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大力推进“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按计划组织实施。请相关股室、下属单位按照《洛江区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持续健全完善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做好信息公示。各相关股室、下属单位要结合工作需要,持续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信息,对“一单两库”进行动态管理。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在抽查检查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根据《泉州市洛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监管”工作的通知》,请各相关股室、下属单位行政检查行为在检查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股室、下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实践,不断优化随机抽查方案,提高检查效果,努力达到既减轻监管对象负担又提高监管质量的目标,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直接触及各类监管对象,经营者和群众对工作成效更有直观感受。为此,各股室、下属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规范开展检查。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有关股室、单位应在完成实地检查、结果处理和公示等相应任务后10日内及时将相应抽查任务的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检查照片、公示截屏等材料报送法规股汇总备案。
联系人:小黄,联系电话:22633755,电子邮箱:ljrsjb@163.com。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洛江区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一、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
(一)对行政许可批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共4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实施主体 |
时间安排 |
抽查比例 |
1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情况核查;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
2023年6月底前、10月底前各一次 |
≥10% |
2 |
对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督检查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
2023年10月底前 |
≥10% |
|
3 |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
2023年6月底前、10月底前各一次 |
≥10% |
|
4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监管(互联网+监管事项) |
《劳动合同法》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2023年6月底前、10月底前各一次 |
≥10% |
(二)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共9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实施主体 |
时间安排 |
抽查比例 |
1 |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的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用人单位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2023年6月 底前、10月底前各一次
|
≥10% |
2 |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的监察 |
≥10% |
||||
3 |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监察 |
≥10% |
||||
4 |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监察 |
≥10% |
5 |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用人单位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
≥10% |
|
6 |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察 |
≥10% |
|||||
7 |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察 |
≥10% |
|||||
8 |
对用人单位高温劳动保护的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10% |
||||
9 |
妨碍行政执法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10% |
||||
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共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实施主体 |
时间安排 |
抽查比例 |
|
1 |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稽核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
各社保经办机构 |
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
根据省人社厅监管要求开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