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好《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的要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要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具体内容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的第一条,章程其他内容不做修改。现已将修改完的章程范本发布在洛江区公众信息网(http://www.qzlj.gov.cn/),请各社会组织自行下载并参照修改章程。社会组织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先行在章程中载入上述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予以确认,并按照规定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洛江区民政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