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和车辆途经我区高速公路出口、国省和县乡道设立的交通管控点,应自觉配合公安交警、交通执法、卫健等部门的检查。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在疫情重点地区有旅居史或滞留的人员,应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报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常住地址、所属企业(单位)等信息。如有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的,应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对全区交通实行严格管控,高速公路出口由公安交警、交通执法部门设点管控,对所有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特别是湖北的车辆进行劝返,不听劝返的采取留观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