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开发建设的“铭基·新天地”二期项目涉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99883.5元(大写:玖万玖仟捌佰捌拾叁元伍角)。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办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办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8号洛江区住建局三楼
联系人:吴燕妮 联系电话:0595-22635008
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