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0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泉洛政建法文决〔2024〕18号),限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履行缴交罚款义务。你(单位)逾期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并缴纳相关加处罚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缴款事项请前往本机关办公场所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办公场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8号 联系人:刘力源 联系电话:22635088 )
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