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9-12 10:00 浏览量:1

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区级行政许可事项2项。

   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对于取消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减权放权监管责任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主动对接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时做好行政服务中心内外网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有关事项具体信息更新工作。

    附件:取消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洛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取消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部门 职权类别 实施依据 备注
1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区农水局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九条第一款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取消,根据国发【2018】28号。
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第四条第一款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审批权的通知》(泉劳社【2010】105号)
取消,根据国发【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