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全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现将《洛江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洛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洛江区占用基本农田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洛江区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洛江区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31日
洛江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一、区人民政府为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须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确保全区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必须进行严格保护,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状。各镇(乡)人民政府必须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确保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延伸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与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要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进一步延伸到村(居)小组或农户,与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宣传、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本责任单位范围内基本农田不被破坏、非法占用。
四、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纳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洛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安排新建非农业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业建筑物、构筑物禁止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复垦为耕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四、区、镇(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整理工作,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要安排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洛江区占用基本农田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一、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一律报经国务院审批。
三、占用基本农田报批前,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进行确认。
四、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建设单位应按照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
五、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镇(乡)人民政府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复垦或补划,并做好地类变更登记。
洛江区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一、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要求,会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完成全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
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区基本农田地力和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
三、建立基本农田地力和环境污染情况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等书面报告,及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四、区、镇(乡)两级政府要加大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的投入,结合地力培肥、中低产田改造等,不断提高全区基本农田质量。
洛江区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一、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定期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检查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开展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检查工作。
二、畅通监督信息反馈渠道。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开通基本农田监督热线电话和公开举报地址、设置举报信箱等,方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的传递。
三、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一经发现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由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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