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
时间:2018-01-26 15:48 浏览量: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2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筹内容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都同属一个统筹区,都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和经费保障、统一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医疗康复和工伤预防的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 

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业务统一由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经办。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行业差别费率,以及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和经费保障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市、县(市、区)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部上缴市级国库,由泉州市财政局按月全额核拨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级核拨。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市级统筹前历年结余暂时留在当地。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当年度基金出险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市统筹基金和县(市、区)历年基金结余按46 比例分担。历年基金结余不足弥补的,由当地财政拨款弥补。当年度基金结余的,结余部分按46 比例分成并滚存为市、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泉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资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到财政专户。市社保中心根据各县(市、区)上月基金财务报表于月初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工伤保险基金下拨各县(市、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再将基金划拨入当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账户。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不低于泉州市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一个月的额度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 

为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市财政局拨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根据工作量将相应的工作经费分别下拨各县(市、区);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经费分别仍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对当年基金管理及扩面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五、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加快进度。 

六、医疗康复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及评审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协议。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业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均可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接受参保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同时应指定具体科室或人员予以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物价、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医疗服务质量、药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结算方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工伤预防 

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预防工作机制。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保险改革宣传教育、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奖励等费用开支,具体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实施至2022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