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江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8-01-15 15:41 浏览量:1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泉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泉卫计函〔2017306号)要求,特制定《洛江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2


抄送:区环保局、万鸿医院、阳光医院。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112日印发




洛江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卫生计生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洛江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专项预案,适用于洛江区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所导致的人员健康危害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洛江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洛江区卫计局负责洛江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和下属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研究决定卫生应急处置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全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特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危害、影响的监测、研究和有关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开展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和应急股负责。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3.2 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专家组

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专家组,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评估和指导;指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承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任务。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任务。

3.3.1 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收治因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患者的药品、设备、床位、人员等各项应急准备;组织开展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增强本辖区内居民自我防护意识,提醒居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承担因本辖区重污染天气致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统计、上报医疗救治情况。协助区疾控中心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提供门诊和住院患者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发现门诊量或与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相关病种就诊人数异常增加,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区卫计局综合监督和应急股。

3.3.2 院前急救机构

加强值班力量,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车辆,应对可能出现的居民对院前医疗急救的需求高峰。

3.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监测、评估,研究、拟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的防范、有效干预措施;根据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及人群健康危害的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并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

3.3.4 卫生监督机构

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影响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 卫生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卫生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辖区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影响。

重污染天气预警正式发布后,本预案自然启动,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即刻成立,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队伍做好相应的人员、装备、物资、药品等准备工作,随时听从应急调动和统一指挥,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  Ⅳ级预警(蓝色)

4.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积极传播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提醒居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老幼、体弱者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慢性基础疾病的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4.1.2 监测评估措施

区疾控中心收集环保、气象相关监测数据,分析、评估辖区重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防护措施。

4.1.3 医疗救治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充实门、急诊医护人员力量,全力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相关疾病的诊治工作。

4.1.4 应急值守措施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及时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2  Ⅲ级预警(黄色)

4.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积极传播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提醒居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老幼、体弱者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慢性基础疾病的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户外停留时间。

4.2.2 监测评估措施

区疾控中心收集环保、气象相关监测数据重点关注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疾病的总体发生情况,分析、评估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防护措施。

4.2.3 医疗救治措施

各医疗机构在导诊处安排专人负责咨询、解答、导诊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充实门、急诊医护人员力量,全力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相关疾病的诊治工作。

4.2.4 应急值守措施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及时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3  Ⅱ级预警(橙色)

4.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在Ⅲ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积极传播科学应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提醒居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老幼、体弱者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慢性基础疾病的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人员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3.2 监测评估措施

在Ⅲ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强化重点疾病监测,重点关注和监测分析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疾病的总体发生及死亡情况,分析、评估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防护措施。

4.3.3 医疗救治措施

在Ⅲ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医疗机构要充实门、急诊医护人员力量,做好批量接诊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相关疾病患者的准备;做好相应药品、器械准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工作需要。院前急救机构对居民急救呼叫需求进行针对性地分析,做好增派院前急救力量的准备。

4.3.4 应急值守措施

在Ⅲ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领导带班制,加强卫生应急值守,全力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引发的急危重症和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3.5 信息报告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和报告。

4.4 Ⅰ级预警(红色)

4.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在Ⅱ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积极传播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提醒居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老幼、体弱者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慢性基础疾病的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4.2 监测评估措施

在Ⅱ级预警措施基础上,重点监测、分析报告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疾病的总体发生及死亡情况和监测结果,同时关注其他相关疾病的发病情况,必要时根据监测结果对应急响应措施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4.4.3 医疗救治措施

在Ⅱ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医疗机构要全力做好接诊和救治批量患者的各项准备;做好相应药品、器械准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工作需要。院前急救机构随时增派院前急救力量,以满足居民群众的急救呼叫需求。

4.4.4 应急值守措施

在Ⅱ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领导在岗值班制,加强卫生应急值守,全力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引发的急危重症和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4.5 信息报告措施

在Ⅱ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实行领导在岗值班制,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和报告。

在Ⅰ级预警应急响应结束后7天内,区疾控中心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估报告上报区卫计局综合监督和应急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期间卫生应急工作情况以及接诊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城市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情况报区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和应急股。

5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时,相应结束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完善配套措施

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辖区和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要健全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切实落实队伍、物资、资金等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6.2 严格督查考核

区卫计局适时将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各项措施落实开展督查考核,对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追责。

6.3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