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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4-26 08:42 浏览:

泉洛政文〔201448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洛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经区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洛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4423

洛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城乡居民保工作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要坚持社会保险“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二)从我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实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保制度相衔接。

(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一)凡户籍在洛江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保。

(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经政府依法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后,以户为单位计算,按享有第二轮(19978月)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计算,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区2007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参与第二轮土地承包、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本区户籍城乡居民,统称为“被征地人员”。

 被征地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确认,按照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农经管〔2008322)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2000元,并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档。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以及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选择缴费档次100元至400元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起,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增加5元;

2.选择缴费档次500元至7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60元;

3.选择缴费档次800元至12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5元起,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增加5元;

4.选择缴费档次13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90元。

今后将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适时提高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

(四)对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含“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二十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并享受40%补助的职工,以及经计生部门确认的城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计生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

对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城乡非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50元);

符合政策的同一对象代缴只能就高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五)对经计生部门确认符合计生政策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六)对属于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公示后符合享受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对象,政府每年再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 (不含已经有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的被征地人员)。

(七)被征地、缴费困难群体、45-59周岁计生对象的变动情况,每年确认一次,与参保登记缴费同步进行。

(八)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项目报批征地时应预留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一般建设项目用地预留标准为总面积每亩3万元;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留标准为每亩耕地1.8万元(不含省级补助部分)。不足部分从政府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区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1日至12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二)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参保人员身故,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六、养老金待遇发放与管理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二)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且具有洛江区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2011930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2011930前,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我省城乡居民保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即20141231日前)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其补办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四)建立长缴多得的个人缴费激励机制。鼓励适龄城乡居民长期参保、连续缴费,对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年满60周岁后月领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发1元。

(五)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在每月15日前足额划拨养老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六)建立待遇人员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2个月内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按身故当月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七)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村(社区)协理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本村(社区)死亡人员名单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乡镇(街道)死亡人员名单上报区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区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提供本区户籍居民死亡火化人员名单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社区)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或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区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从重新申请的次月起核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或服刑的,村(社区)协理员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区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拘役或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恢复领取申请,区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从重新申请的次月起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七、待遇调整

在省确定的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区政府还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区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保基金暂实行区级统筹管理。

九、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经办机构和村(社区)定期对辖区内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加城乡居民保工作职能,明确城乡居民保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

(四)建立村(社区)协理员考核奖惩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村(社区)协理员队伍建设,建立村(社区)协理员城乡居民保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将村(社区)协理员薪酬与绩效挂钩;切实加大对村(社区)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对村(社区)协理员的工资性补助,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落实。

(五)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加强村(社区)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六)认真记录城乡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一)城乡居民保与老农保的衔接。按照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88号)、《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1241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0)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乡居民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14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保制度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衔接。从2011101日起,符合享受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保。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2011930前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没有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有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的,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计算,并与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

2011930前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没有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的,应按城乡居民保有关规定缴费,待其年满60周岁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保待遇合并计发;有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的,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保有关规定缴费,待其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计算,并与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

(四)城乡居民保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16-59周岁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城乡居民保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待上级相关部门政策出台后贯彻执行。

十二、法律责任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除追回冒领养老金的本息外,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把建立城乡居民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将其列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城乡居民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监察局、公安分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水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务员局、审计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局、教育局、残联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和协调城乡居民保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保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城乡居民保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并指定具体经办负责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委宣传部要把握好宣传导向,大力宣传城乡居民保的惠民政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舆论宣传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助政策,落实政府补助、补贴、养老金等配套资金的拨付,加强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居民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农村、城镇居民相关数据,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区农水局、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核确定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对象;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低保、重点优抚等民政对象,按月提供本区户籍居民死亡火化人员名单情况;区残联负责审核确定残疾人补助对象;区教育局负责16周岁以上居民在校生人员信息的提供和参保人员信息的核对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在辖区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保的政策宣传,组织参保、续保缴费,以及参保人员信息资格、增减变动初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其他

(一)本规定颁发实施后,原《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洛政文〔201172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实施后,上级如有出台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2014523日开始实施。

区直有关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公

安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农水局、公务员局、编办、

教育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残联。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保办,市政府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保办。

区四套班子领导,正处级干部、副调研员。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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