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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江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6-17 15:58 浏览:

泉洛政卫〔201485

   关于印发洛江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严肃行风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现将《洛江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洛江区卫生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领导小组

2.洛江区卫生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

工作联系点

3.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洛江区卫生局

                              2014年5月26

抄送:市卫生局,区纠风办,王常委、金副区长。

洛江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严肃行风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根据市卫生局《转发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卫监[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纠正我区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让广大医疗卫生人员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实施对象

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有医疗卫生人员。

三、主要措施

(一)广泛学习宣传,抓好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把贯彻执行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作为全区医疗卫生行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悬挂警示牌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做到人人知晓、个个明白、自觉遵守。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各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行为

区卫生局将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建立考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中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和医疗服务中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发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关键环节的监管。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都要依法依纪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严重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所在单位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情节严重的,区卫生局将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严格落实责任,健全考评机制

区卫生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负监管责任,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卫生局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和导直接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医疗卫生单位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人员执行“九不准”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做好个人执行情况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创新工作载体,弘扬新风正气

各单位要结合创建“文明单位”、“三好一满意活动”、“服务百姓健康行动”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职业精神、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突出正面典型宣传和反面警示教育。大力宣传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福建省的实施细则,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文化进单位、进科室、进病房,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和执业环境。

四、保障措施

1、正面引导示范。要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大力弘扬医疗卫生行业的光荣传统,加大对卫生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蔡立忠、谢业成等同志的宣传力度,弘扬新风正气。区卫生局将成立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强指导,推动工作。

2、加强行业管理。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医疗卫生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要建立每月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九不准”实施落实情况。

3、畅通举报渠道。实行开门整治,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形成专项整治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互动机制。各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在单位网站设置投诉专栏,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的违反“九不准”的问题线索,要立即核查,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五、组织领导

区卫生局成立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有各医疗卫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局教育实践办,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各单位可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附件1

洛江区卫生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杨汉民  区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江建家  区卫生局主任科员、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陈笃恒  区卫生局副局长、疾控中心主任

            余信梅  区卫生局副局长

            陈体明  区卫生局副局长

蔡海芳  区卫生局纪检组长

  员:     区妇幼保健所党支部书记、区医院院长

林足水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

         饶开乐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曾华南  双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黄种安  双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双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河市卫生院院长

何俊德  河市卫生院党支部书记

              苏俊闽  罗溪卫生院院长

赖福龙  罗溪卫生院党支部书记

              彭焕章  虹山卫生院院长

              唐国强  区妇幼所党支部副书记、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远颂  马甲中心卫生院副院长、党支部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实践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蔡海芳(兼)。

附件2

洛江区卫生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

“九不准”实施工作联系点

 

序号

局领导

职务

联系点

1

杨汉民

区卫生局局长

马甲中心卫生院

双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

江建家

区卫生局主任科员、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疾控中心

3

余信梅

区卫生局副局长

妇幼保健所

万鸿医院

阳光医院

4

陈体明

区卫生局副局长

卫生监督所

河市卫生院

5

蔡海芳

区卫生局纪检组长

罗溪卫生院

虹山卫生院

 

附件3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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