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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佚名 时间:2019-03-29 15:53 浏览:

泉洛政文〔2019〕14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洛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洛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根据《泉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待遇的补充规定》(泉政文〔2010〕3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39号)和《泉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医保〔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1.符合《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的在编在岗机关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下同)和退休人员。

2.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供给的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属于上述1-2类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由区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按照管理权限从严掌握核定,并报区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3.除上述1-2类规定的对象外,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省(部)属、市属驻洛江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属于上述3-4类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可参照实施,经费由各单位自行筹集,统一缴交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实施方案进行管理。

离休人员、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1.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

2.医疗补助经费来源:上述1-2类规定的对象,医疗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上述3-4类规定的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各参保单位应按筹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不缴纳的不享受医疗补助。

三、医疗费用补助

1.床位费最高控制标准:处级70元/床日;科级50元/床日;其他人员30元/床日(低于本标准按实际标准计)。

2.正处级干部(含在职和退休,正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在聘或退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中小学特级教师,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支,目录外医疗费用按90%报支;普通门诊目录内费用给予全额报支,目录外报支40%。

3.副处级干部(含在职和退休,副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支,目录外医疗费用按75%报支;普通门诊目录内费用给予90%报支,目录外报支30%,年度内实际报支累计不超过8000元。

4.以上第2-3条范围人员在区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有剩余的情况下,每人每年再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普通门诊补贴,补贴金额直接划入医保个人账户。

类  别

50周岁以下

51周岁至退休

退休后

正处级干部(含在职和退休,正团级职务军转干部)

600元

800元

1000元

正高人员、特级教师、特殊津贴人员

600元

800元

1000元

副处级干部(含在职和退休,副团级职务军转干部)

300元

500元

700元

5.其他在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目录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助90%,目录外医疗费用补助40%;普通门诊补助按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200元/人年、41周岁至退休400元/人年、退休人员650元/人年的标准拨入个人账户。

6.以上人员,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的目录内医疗费用全部予以报支。目录外医疗费用分别按上述相应类别人员的报销比例报支。

7.本方案所称“目录外医疗费用”,均不含营养滋补性药品费用。

以上第2-3条范围人员普通门诊报支只限在统筹区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发生的医疗费用。营养滋补性药品费用、非疾病检查治疗费用、体检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普通门诊实行统筹区内实时刷卡结算,异地普通门诊次均费用不能超过300元。

8.以上第2-3条范围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高于其他在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增支部分,以及第4条个人账户划拨所需资金: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区财政局核拨,委托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其他单位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所在单位报支。

其他医疗费用补助支出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中列支。

9.正副处级干部(含在职和退休,正副团级职务军转干部)的姓名、职别、年龄和任职时间,由各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报区委组织部确认;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中小学特级教师,由各单位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等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变动情况应及时申报,逾期不予补报支。

10.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能力情况,可针对大病患者适时开展补充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区财政局、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洛江分局共同研究确定。

四、健康体检费用补助

1.上述人员的健康体检费用按照男性每年600元/人,女性每年700元/人的标准,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中列支。体检额度另设虚拟账户,参保人员每年可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经费体检一次,体检补助经费当年有效,当年未使用的额度年底清零,不累积到下一个体检年度。体检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由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2.健康体检工作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组织安排,由区卫健部门负责代各参保单位与定点医疗机构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协商谈判确定健康体检项目及价格,参保人员亦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有效年度个人额度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内自行选择体检项目。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洛江分局负责,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洛江管理部具体经办。

2.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3.医疗补助经费纳入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4.区委组织部、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分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六、附则

1.本实施方案从2019年4月18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标准参照本方案实施。《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干部医疗待遇问题的批复》(泉洛政文〔2005〕6号)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文〔2014〕41号)同时废止。

2.本实施方案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洛江分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省市属驻洛各单位,区人武部,各群团组织。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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