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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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3620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注塑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
泉洛环评〔2024〕表18号 |
2024年4月28日 |
2 |
泉洛环评〔2024〕表19号 |
2024年4月28日 |
|
3 |
泉州精研机械有限公司大圆机配件生产项目 |
泉洛环评〔2024〕表20号 |
2024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