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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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3620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泉洛环评〔2024〕表31号 |
202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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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泉洛环评〔2024〕表32号 |
202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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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泉洛环评〔2024〕表33号 |
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