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595-28105523 传真:0595-22633291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3620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瑞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年产拉拉裤3000万片、纸尿裤2000万片、卫生巾5000万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泉洛环评〔2025〕表12号 |
2025年2月12日 |
2 |
泉洛环评〔2025〕表13号 |
2025年2月12日 |
|
3 |
泉洛环评〔2025〕表14号 |
2025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