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1〕8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世纪逸翔礼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2YDG2C7J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A-15
法定代表人:赵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一楼洗坯废水处理设施集污池内干涸无废水,设施周边布满蜘蛛网,设施未运行,加药池内也未见加药;五楼洗坯车间区域四周有水泥围堰,东南侧围堰凿有一豁口,连通地面一道水槽,直通女卫生间地漏,沟内及卫生间地漏处均有残留的废水,用pH试纸测试两处的液体,发现其pH值约为9;顶楼除尘设施正在运行,但有1个布袋破损,粉尘通过破损的洞口直接向外排放,设施下方有大量残留的粉尘结垢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12月25日由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2、2020年12月25日由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2020年12月25日由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
4、2020年12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当时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5、2020年12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0年12月25日由你公司厂长付国兵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的身份信息);
7、2020年12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顶提供的《关于批复树脂工艺品、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泉洛环评[2017]表4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8、2020年12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顶提供的《树脂工艺品、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验收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与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二)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建行大厦五楼;联系电话:22637171)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