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156号)(泉州市祥瑞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13 11:01 浏览量:1

闽泉环罚〔202115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祥瑞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5532268190

法定代表人:黄仲儒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经济开发区河市街庄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3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发现当事人二次发泡输水阀产生的蒸汽冷凝水和锅炉冷却水直接排放至雨水沟,最终汇入市政雨水管网,监测报告显示,该雨水沟水样pH10.45,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的一级标准(pH6-9);发泡成型机底部有粉色液体淤积,液体通过墙根渗透至在该车间西北面的露天空地内,最终汇入市政雨水管网,监测报告显示,市政雨水管网前的监测井水样pH8.059.82,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08mg/L52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的一级标准(pH6-9,化学需氧量10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5、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

6、洛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及送达回证;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8、关于污水排放说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42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1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建行大厦五楼;联系电话:22637171)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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