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1〕19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裕泰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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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传恩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丰海路东海泰禾广场8栋1605-1606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于2018年6月20日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签订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承担对罗溪辉煌采石场涉及陡峭边坡排险需要削坡分台阶降险处理的生态恢复工程,该生态恢复工程位于洛江区罗溪镇双溪村八峰山。
2021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装卸物料,全场区和路旁多处砂石堆露天堆放,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石头破碎生产线旁配套有集水池,集水池旁泵机故障,污水泄漏,渗流外排至场区外小溪,排水沟渠均未硬化;监测报告显示,污水悬浮物71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的一级标准(悬浮物70mg/L)。4月9日,我局再次现场检查,发现电源箱封条被移动,电源箱擅自通电,现场有生产迹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5、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
6、洛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及送达回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4月2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公司。2021年4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5月10日下午,我局在六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参加了听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并无异议,因经营困难,请求能从轻处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决定维持处罚告知的处理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肆佰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建行大厦五楼;联系电话:22637171)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