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192号)(泉州市铂美智能厨卫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25 15:47 浏览量:1

闽泉环罚〔202119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铂美智能厨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A6XL9X

法定代表人:郭主民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鹏山工业园东大不锈钢厂房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3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废切削液,将废切削液和铝型材金属混合堆放在防雨棚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142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1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当事人常年所使用的水溶性金属切削液是一种加工工业助剂,属专项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品;2、当事人对废切削液本有专门处置措施,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地点和现状,实为规划用来临时储放加工废铝屑的防雨棚,而防雨棚下因地势不平整,以致检查前两日下雨雨水顺地面流入,与地板残留铝屑上的微量残留切削液发生二次水溶液,没有及时清理;3、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已进行整改,请求撤销或从轻处罚。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认为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提出的理由不能作为撤销或从轻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建行大厦五楼;联系电话:22637171)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