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343号)(泉州通盛艺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24 10:52 浏览量:1

闽泉环罚〔202134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通盛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1GFNU3J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泰发路2

法定代表人:兰春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519日对你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车间未密封,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对外排放;未按照标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在洗坯废水收集管道断开处下方雨水沟采集水样,监测结果显示,该水样pH值为11.55,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3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

7、洛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72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此次违法行为系初犯且非主观故意,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无力承担罚款等申辩理由。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认真审阅申辩内容,复核本案卷宗后,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叁佰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元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拾万柒仟伍佰元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督察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建行大厦五楼;联系电话:22637171)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