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399号)(泉州市杰利塑胶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6 10:24 浏览量:1

闽泉环罚〔202139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杰利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683080248D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双阳经济开发区A2

法定代表人:林顺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713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36日经环保部门审批后,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8、销售出库单;

9、合同书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91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叁佰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督察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建行大厦五楼;联系电话:22637171)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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