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397号)(福建省泉州荣威工艺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6 17:24 浏览量:1
 

闽泉环罚〔202139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泉州荣威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5NTE5Q

法定代表人:陈忠伟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塘西工业区2期新南路2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7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车间未密封,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91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督察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建行大厦五楼;联系电话:22637171)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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