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5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诚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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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江区河市镇梧宅村工业园区后埕116号福建金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一楼
法定代表人:林志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当事人主要从事金属货架生产。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12月31日获批(泉洛环评[2019]表137号),于2020年8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2020年7月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增1座喷漆烤箱和1座喷漆房,生产工艺已发生重大变动,未及时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酸洗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关于批复年产货架3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泉洛环评[2019]表137号)、《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产货架300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货架300万件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确认意见》(泉环总量指标确认〔2019〕36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
5、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新增喷漆设施总投资额。
2021年12月1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公司。2021年12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1月17日下午,我局在六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参加了听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并无异议,因经营困难,请求能减轻处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决定维持处罚告知的处理决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壹佰元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督察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建行大厦五楼;联系电话:22637171)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