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229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哲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XPK1X8K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庄田村下庄259号亚伦集团工业园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邱卫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打磨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洗坯工序地面有较多液体喷溅,洗坯废水经地面一凹槽流入废水处理设施收集池内,但废水外溢,流淌至车间地面, 经一小缺口流入车间北面的雨水沟内;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压滤机未见运行痕迹,上面布满蜘蛛网,废水处理设施外排口未见排水。我局执法人员分别采集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车间地面外溢废水及废水处理设施车间北面雨水沟内水样,监测结果显示,设施车间地面外溢废水COD为2680mg/L,pH值为12,厂区北面雨水沟COD为967mg/L,pH值为11.5,COD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0mg/L)25.8倍及8.67倍,pH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pH值6—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洛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及送达证明;
5、《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树脂工艺品2万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洛环评[2021]表10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环评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捌拾陆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陆佰柒拾壹元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肆佰伍拾柒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