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28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美瑜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8TT2YN63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塘西工业区泰发路4号
法定代表人:胡发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东北方向露天堆放大量沉淀池污泥,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2022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见证下对该污泥进行袋装称重,称重结果累计2.89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2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污泥清理登记表;
5、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环评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