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288号)(泉州市美瑜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7 17:29 浏览量:1

闽泉环罚〔202228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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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8TT2YN63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塘西工业区泰发路4

法定代表人:胡发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5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东北方向露天堆放大量沉淀池污泥,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20226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见证下对该污泥进行袋装称重,称重结果累计2.89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2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污泥清理登记表;

5、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环评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8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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