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317号)(泉州市宜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9 16:24 浏览量:1
 

闽泉环罚〔20223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宜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5KQG45

地址:洛江区塘西工业区万虹路52号景楠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朱盼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53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但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集气罩及活性炭设施电箱未亮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函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当事人的环评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8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此次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已在71日将公司生产部分整体搬往惠安,受疫情与整体大环境影响,加上搬迁车间费用,无力支付罚款,申请减免罚款。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认真审阅申辩内容,复核本案卷宗后,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零壹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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