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35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力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71UE2B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收集池内设置有一条带有水泵的软质水管,水泵放置于废水收集池内,该软质水管从废水收集池连接至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废水收集池内的清洗废水可通过该条软质水管抽至污水处理设施北侧的厂外雨水井,软质水管内、雨水井中均积存有与废水收集池废水表观一致的黑色废水。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公司厂区废水收集池视频监控显示,2022年5月12日9时,工人将该软质水管设置于废水收集池内并启动水泵开始抽水;2022年6月21日上午9时,工人再次放置并启动水泵开始抽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水管中残留有部分清洗废水。
泉州市洛江区监测站监测人员分别于你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废水收集池接连厂外雨水井的水管、废水收集池各采集水样2瓶。监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的化学需氧量6.54×103mg/L、悬浮物7.50×103mg/L、氨氮13.6mg/L,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悬浮物70mg/L);废水收集池接连厂外雨水井的水管的化学需氧量5.76×103mg/L、悬浮物7.64×103mg/L、氨氮10.3mg/L,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悬浮物70mg/L);废水收集池的化学需氧量5.39×103mg/L、悬浮物8.12×103mg/L、氨氮19.2mg/L。废水收集池与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废水收集池接连厂外雨水井水管中的污染物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其身份;
5、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6、洛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及送达证明;
7、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验收报告》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
8、年利润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年营业额收入;
9、员工入职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员工数;
10、用水明细表及用水账单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日用水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于2022年8月1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你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壹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