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383号)(泉州市达发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2-09-23 10:53 浏览量:1

闽泉环罚〔202238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达发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1LN2K7N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旗牌王工业园区办公楼2201

法定代表人:林文姬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711日,省、市、区三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行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氨氮、化学需氧量水质分析仪未开展定时核查和手动核查;氨氮、化学需氧量水质分析仪操作日志缺少标液核查记录,缺少202268日之后的标定校准记录。你公司巴歇尔槽的喉道宽度与登记备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中喉道宽度备案值均为0.076m,但你公司流量计参数设置的流量液位对应表使用的堰槽种类为51巴氏槽(对应喉道宽度应为0.051m),导致流量监控数据异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集水池南侧墙壁有一溢污口,溢污口外侧连接一污水管网观察井,生产废水从溢污口流至集水池旁观察井内的排水沟,排水沟内的生产废水沿管网流至法定排污口旁排水井,再沿管网排向污水处理设施西侧的污水管网检查井,最后流入厂区外市政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9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6、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变更审批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函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和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年利润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年营业额收入;

8、员工入职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员工数;

9、用水明细表及用水账单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日用水量;

10、泉州市尚蓝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

11、泉州市尚蓝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俊和业务员康国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12、废水排口自动监测系统委托运维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泉州市尚蓝环保有限公司运维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的开始运维时间和运营范围;

13、福建省海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

14、福建省海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文平和采样员陈少强、洪志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15、当事人水质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比对监测的原始记录表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验收比对监测的具体情况;

16、《关于根据泉州市达发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流量比对验收数据倒推堰槽型号计算说明》,证明当事人验收比对监测时的数据倒推出来的堰槽喉道宽度为0.076m

17、《泉州市达发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检测报告》(闽创环检202207116)及《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十一)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经过检定校准或备案过的关键参数,擅自变更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分析仪表的量程设置等;……”规定,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篡改流量计关键参数的行为都属于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综上所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9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