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40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洛江好利来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51356040X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
法定代表人:黄宗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门窗未密闭,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有机废气收集管道移位,未完全咬合,导致部分有机废气从移位缺口处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部分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环评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