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学、幼儿园: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招生行为,根据《泉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泉教初〔2024〕4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招生原则
2024年秋季我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收户籍在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在周边居住的适龄幼儿入园。坚持规范招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二、招生对象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招生办法
1.公办幼儿园遵循“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分类审核,批次推进”原则,优先招收本园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以及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适龄幼儿。
“三一致”对象的具体条件:
(1)适龄幼儿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适龄儿童落户到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前。
(具体招生服务片区及招生计划数详见附件1)
2.在招收“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后有剩余学位的,由各园确定录取办法,接收部分户籍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但不符合“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园在完成上述两部分招生对象后仍有学位的,应当积极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学。
3.幼儿园“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招生计划数,则“三一致”对象采取以落户到本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时间先后或现场抽签等办法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园自定,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招生办法
1.区教育局根据各民办幼儿园年检评估、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的情况,核定招生计划数。各民办幼儿园在自主招生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准并公示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应优先招收户籍在本园所在区的适龄幼儿,以及居住在本园周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随迁子女。
2.区教育局将通过官方网站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各民办幼儿园办园性质、等级、办园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具体详见附件2:《2024-2025学年度洛江区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一)公办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月20日前: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5日-7月6日:各幼儿园接受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幼儿、政策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报名登记(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于6月6日-7月1日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
7月8日-7月12日:区教育局指导各幼儿园公布剩余学位并确定录取办法。
7月23日前:1.各幼儿园公布招生服务区域内“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等录取结果。2.如果幼儿园“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本园招生计划数,则“三一致”对象采取以落户到本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时间先后或现场抽签等办法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园自定)。
8月1日前:各公办幼儿园分发录取通知书。
(二)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办法:6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开始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区直学校或中心小学,由区直学校或中心小学统计汇总形成统计表报区教育局初幼教股备案。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各幼儿园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以提供豪华设施、餐饮服务或所谓特色课程等各种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的文件执行,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禁幼儿园为抢占生源提前收取费用,对实际收费情况进行公示。
(二)落实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入园。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要求,确定优待照顾对象范围,优化细化入园程序,认真做好政策性优待照顾对象子女入园的统筹工作。
1. 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有关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高层次人才子女对象入学照顾,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符合教育优待照顾对象,要求在7月2日之前,提交《洛江区公办幼儿园教育优待政策照顾对象入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意见、类别主管部门意见审核盖章)及相关佐证材料到区教育局初幼教股登记,经审核合格、局务会研究同意,发函至相关接收幼儿园,再按照幼儿园招生通告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名登记,不得随意扩大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范围。
(三)落实台胞适龄子女入学。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优化申请就读流程,落实“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对台胞适龄子女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
(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2至3岁托育服务。各园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资源配置与群众需求,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
(五)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园外,各幼儿园应优先接收服务区域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招生服务区域内轻度残疾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可由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各随班就读基地幼儿园、融合教育试点园原则上实行大片区招收适龄残疾幼儿,大片区范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鼓励接收大片区外的残疾幼儿。
(六)做好招生疏导和服务工作。区教育局和各幼儿园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缴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公办幼儿园出现招生服务区域内适龄幼儿的变化情况,引导家长合理预期。各园要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幼儿园的学位,确保适龄幼儿按时入园;同时严禁超大规模招生,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30人。
(七)加强招生工作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区教育局和各幼儿园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附件:1.洛江区公办幼儿园2024年招生情况公示表
2.2024-2025学年度洛江区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表
3.洛江区公办幼儿园教育优待政策照顾对象入学申请表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