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建房(包含新改扩建村民住宅和非住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两违”综合治理,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严防发生农村建房群死群伤事故,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属地责任
各地要全面落实“市级督导、县级主体、乡镇处置、村级哨兵”的长效机制。市级政府督促指导县级政府完善农村建房审批监管、调研督导、追责问责制度。县级政府必须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乡镇政府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以村为网格单元开展全覆盖巡查,对网格员发现的“两违”、农村建房安全问题必须快速响应、快速制止、快速查处,查处难度大的,提请县级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对网格员未及时巡查、发现、报告、处置的,按规定追责问责。村委会负责落实巡查、报告、劝阻责任,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动监管。县乡未严格按照制度机制追责问责的,追究相应责任。
二、强化五级网格化巡查
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网格化巡查总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乡镇包片领导为巡查具体责任人、村主干为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包点村干部为巡查“哨兵”。县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网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并细化监督办法和追责问责情节,“两违”、农村建房(含既有房屋加层、改造、装修)应全部纳入网格员职责范围。各地可以县为单位或市县一体开发系统平台,将巡查、“四到场”和举报发现问题录入平台,永久留痕,接受监督。
三、加大监督督促力度
卫片执法监管发现问题整改、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省市县三级要加强调研督导,逐级压实责任,推进制度机制落地落实。省级定期通报各地农村违法用地情况,对违法问题严重、整改工作不力的市、县(区)政府按照程序严肃约谈、追责。强化“天地网”动态监测执法,加密监测执法频次,提升监测执法精度。各地要建立有奖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群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举报渠道,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四、优化审批监管流程
省政府将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农转用审批权限授权市级政府,农用地转用指标由设区市统筹,农村村民建房涉及补充耕地由县级统筹解决。县级政府应完善限额以下的农村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村民建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以及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的审批监管流程,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明确县级部门和乡镇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补齐监管漏洞。
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撑
县级要全面落实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确保2个月内配齐乡镇综合执法队伍。要加快对乡镇行政事业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满足一线执法需求。配强县乡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短期无法到位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保批后“四到场”特别是施工关键环节监管服务到位,确保“有人管、有专业的人管”。
县乡要强化镇村干部、农村工匠和建房人的技术培训,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建立工匠社会评价制度,组织现场观摩会和技能竞赛,全面提升工匠技术水平。三层以上村民建房禁止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分步实施淘汰,沿海县(市、区)推行钢脚手架和钢管支撑,山区县(市、区)鼓励推行,提高建房安全可靠度。
六、努力保障建房用地需求
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加快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强化规划管控,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坚持堵疏结合,做细群众工作,引导村民住宅在规划布局的宅基地区域内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保障村民实现住有所居。
宅基地用地保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分配时序。对管理最为薄弱的、工作排名末尾的村,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挂钩,加大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承包地调整、建新拆旧的协调力度。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强化责任落实,特别是要对照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在2个月内逐项抓好落实;对建设单位(建房人)和其他参建主体违反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市级政府要对县级政府落实事项逐项跟踪,对账销号,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新增“两违”,坚决制止既有房屋违规加层、野蛮装修改造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2.农村建房监管要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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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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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建主体 |
建设单位 (建房人) |
(1)对农村建房活动负首要责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3)既有农村自建房改扩建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
其他参建 主体 |
(1)设计、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严禁向未经用地、规划审批的违法建设工程提供设计、施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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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地管理 |
市级政府 |
(1)应将“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含既有房屋加层、改造、装修,下同)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目标管理内容,每年至少组织2次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
县级 |
(1)负责完善“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以及调研督导、追责问责制度机制,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部门、乡镇、村的职责分工。将“两违”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目标管理内容,每月至少组织1次县级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2)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建房安全网格巡查制度,将“两违”、农村建房全部纳入网格员职责范围,明确各级网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并细化调研督导方式和追责问责的情节。建立有奖投诉举报制度。以县为单位开发系统平台(除设区市已着手开发市县一体的系统平台),巡查、“四到场”和举报发现问题一经录入平台,信息共享,永久留痕,接受监督。 (3)统筹解决宅基地审批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制定限额以下的农村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村民建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的审批监管流程,明确县级部门和乡镇的职责分工。 (5)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建立工匠社会评价制度,制定工匠轮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县级部门加强对乡镇的调研督导,重点调研网格化巡查、审批监管和追责问责制度机制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按规定追责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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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1)负责属地监管职责,落实县级政府制定的“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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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
对三条红线设界桩,按照住房需求的轻重缓急分配宅基地。负责落实巡查、报告、劝阻责任。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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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部门责任 |
住建部门 |
(1)省住建厅:指导农村建房安全管理,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宣传推广标准图集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督促指导工匠培训管理。 |
自然资源 |
(1)省自然资源厅:指导村庄规划和规划实施,指导办理农用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牵头“两违”综合治理。 (2)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村庄规划和监督规划实施,督促县级落实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导县级承接办理农用地转用,指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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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
(1)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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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各级教育、民政、民宗、文旅等部门负责督促行业领域内建设工程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和质量监督等手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制止,并抄告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既有农房改扩建、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教育、民宗、卫生、文旅、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与经营性质相关的许可、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或县级政府指定的基层综合执法牵头协调部门要加快对乡镇行政事业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满足一线执法需求。 |
附件2
农村建房监管要点
监管类型 |
工作要求 |
一、村民住宅管理 |
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 (1)应办理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 |
三层以上村民建房、集中统建住宅: (1)应办理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限额以下的工程由县级政府指定住建部门或乡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要求委托监理,办理施工许可,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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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 (1)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 (2)加层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应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岗履职,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限额以下的工程由县级政府指定住建部门或乡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并办理竣工验收;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要求委托监理,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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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公共建筑管理 |
农村公共建筑:包含校舍、厂房、市场、宗教活动场所、民俗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等非住宅项目。 |
三、施工现场管理 |
施工现场应悬挂施工公示牌,接受监督。其中:村民自建住宅应公示审批文件、建房人姓名、工匠带头人(或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张贴“一张图”、建筑立面图和平面图;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建住宅应按规定公示审批文件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