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21-0101-2019-00014
- 备注/文号:泉洛城管〔2019〕90号
- 发布机构:城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11
各瓶装燃气企业:
泉州新鸿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洛江双阳和定液化气站、洛江马甲宏兴液化气站存在两个站点负责人未能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的情况,违反《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这两个供应站点不再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经泉州新鸿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申请,依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将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编号51320(泉州新鸿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洛江双阳和定液化气站)、编号51307(泉州新鸿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洛江马甲宏兴液化气站)注销。泉州新鸿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需于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将这两个供应站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上缴我局。
对已注销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供应站点,应立即停止营业。对无证经营的,我局将依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9年12月11日
抄送:市城管局,存档(二)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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