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21-0101-2024-00005
- 备注/文号:泉洛城管〔2024〕143号
- 发布机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5
泉州新鸿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4日申请注销泉州新鸿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证书编号:泉03040)的报告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其实施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同意对泉州新鸿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予以注销。请你单位自收文之日起十五天内,收回并向我局行政审批股上缴泉州新鸿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无法收回上缴的,应予登报声明作废。
泉州新鸿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注销后,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违者按无证经营查处;各瓶装燃气企业不得向已注销供应站点提供经营性气源,违者按向无证经营点提供经营性气源查处。同时,泉州新鸿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应负责协调周边供应站做好燃气用户的供气工作,确保不间断供气。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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