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6-0101-2024-00012
    • 备注/文号:泉洛财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洛江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4
    关于印发《洛江区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10:02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决定出台《洛江区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宣传部

                                                                 2024年5月30日

     

      洛江区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2号)、《泉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教〔2020〕36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公平公开、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的原则。

      (四)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

      (五)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2.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会同区委宣传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4.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区委宣传部职责

      1.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2.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3.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4.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资金支持方向与分配方式

      (八)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支持文化“赋能”,引导借助文创等手段赋予传统产业文化内涵及附加值;支持发展“文化+”业态,促进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制造业等产业融合创新;支持核心技术研发,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支持文化消费市场建设,扩大优质文化产品服务供给,培育做强文化产业品牌。专项资金具体用于以下支持范围:

      1.文化服务平台、消费平台建设;

      2.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

      3.“文化+”新型业态培育;

      4.影视、动漫等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

      5.“一网一微一号一云一端”工程、区级国有文化公司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6.文化产业领域相关重大会展和活动;

      7.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

      8.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九)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包括奖励、项目补助等。

      三、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十)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程序如下:

      1.每年第四季度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支持条件、方式及标准等有关具体要求。

      2.区直有关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区级国有文化单位直接向区委宣传部申报项目,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经由集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申报,并抄送区财政局。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由各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区委宣传部推荐申报,并抄送区财政局。

      3.区委宣传部对项目进行复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4.通过洛江新闻网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区委宣传部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公示无异议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审定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资金。

      (十一)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十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从事文化及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工作的单位;

      2.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根据申报通知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十三)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项目绩效目标,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已办理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此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文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

      3.申报项目真实性和依法规范使用本专项资金的书面承诺。

      4.其他相关资料。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十五)专项资金申报设立期间,区委宣传部负责编报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绩效目标,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列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十六)年度执行过程中,区委宣传部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至项目,随资金指标文件同步下达,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十七)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时,由区委宣传部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财政部门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依据,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八)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需经区委宣传部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对因故撤销、执行中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后,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局。

      (十九)获得资金扶持的区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二十)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二十二)本规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二十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十四)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