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2-0101-2021-00014
- 备注/文号:泉洛发改[2021]28号
- 发布机构:区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07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和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7〕281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及收费项目报告工作
(一)请各收费单位如实填写《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附件1),加盖公章,于2021年5月17日前分别报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二)在核实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区发改局将于6月底前把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期间有新增收费单位或新增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告(具体内容按附件1),以便及时补充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
二、收费收支情况报告工作
(一)各收费单位应于2021年5月17日前,将《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附件2)和《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附件3)填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二)目前已停止或取消收费,但2020年度内有收费的单位一样须填报《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
(三)为避免收费数据重复统计,各收费单位只要填报本单位直接向缴费者收费的收入数据,不要填报从其他收费单位提取或分成的收入数据。
三、收费公示情况报送工作
各收费单位要对照本单位现行收费项目、标准,及时更新和维护“阳光价费”公示栏(公示样式见附件4),并于2021年5月17日前,把“阳光价费”公示栏照片(可打印)报送区发改局。
四、关于申领收费票据问题
用票单位首次申领收费票据应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批准收费的文件;如发生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暂停和收费标准调整、减免等应提供相关文件到区财政局票据中心办理有关收费票据内容的变更事项。
五、泉州市洛江区发改局、泉州区财政局将按“双随机”原则,对部分收费单位上报的收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六、《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可通过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zlj.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fzhggj/)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专栏里面下载。
洛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洛江区政府前楼1415室,联系电话:22637750
洛江区财政局 地址:洛江区政府前楼1228室,
联系电话:22633827
附件:1.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3.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4.阳光价费公示栏
泉州市洛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2021年5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