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403-0101-2024-00017
    • 备注/文号:泉洛政科〔2024〕26号
    • 发布机构:洛江区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8
    泉州市洛江区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洛江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1-18 08:00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修订完善的《洛江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泉州市洛江区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

            2024年11月18日     

      洛江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洛江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2〕5号)《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16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产业转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9号)、《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泉科〔2019〕190号)及《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产业转型的若干措施》(泉洛委办〔2022〕35号)《洛江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泉洛政办〔2019〕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洛江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从区科技专项中统筹安排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经费,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遵循“市场引导、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服务乡村振兴,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牵头管理专项经费。

    (一)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统筹和安排。

    2.审核并批复部门年度专项经费预决算。

    3.组织和指导区科技局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财政评价。

    (二)区科技局职责:

    1.发布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认、星创天地备案认定和补助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选认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特派员考核,会同区财政局划拨工作经费。

    2.组织专家对补助项目和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评审,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补助经费。

    3.开展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镇(乡)、街道职责:

    1、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牵头承担的后补助项目和建设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星创天地,报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科技局)。

    2、协助区科技局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经费用于经选认的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补助项目经费、参与建设的星创天地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以及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经费。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1.对经认定的区级个人科技特派员,经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工作经费,同一年度被列入省、市级科技特派员的人员不重复安排工作经费。

    2.对经认定的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经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统一拨付到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统筹用于工作站建设和运行费用。

    3.对经认定的洛江区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经考核优秀的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

    (二)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经费:

    1.对省、市、区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及专利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照取得成效择优遴选,经专家评审,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经费补助。项目经费参照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统一拨付到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项目支出。

    2.对经“揭榜”选任的科技特派员团队列入后补助项目申报范围,项目经专家考核评估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补助。项目经费参照洛江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统一拨付到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项目支出。

    (三)科技特派员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

    对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区级星创天地,经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经费奖励,主要用于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统筹安排

    对经认定且通过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的省、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经费。

    (四)开展科技人才培训,组织科技特派员培训、交流,科技特派员成果推介对接,优秀科技特派员学习宣传,科技特派员制度理论研究和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其他工作。对于带动性强、成效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列支范围:

    主要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培训费、交通差旅费用、保险费等,并在额度内据实报销。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单位开展科技开发、成果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经科技特派员签字同意后,按照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培训费:指为服务单位组织技术培训活动的授课费(含科技特派员本身及邀请其他人员)、资料费、材料费、场租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费用,由科技特派员凭相关票据在限额内予以报销,需提供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作为报销佐证材料。

    (三)交通差旅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科技特派员往返驻地和服务单位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科技特派员自行驾车往返服务单位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驻地到服务单位目的地的实际距离,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同费用标准给予补助,其他车辆费用不得报销。相关票据经科技特派员本人及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保险费:指在服务期限内购买科技特派员的短期、个人、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凭商业保险单报销,保险费总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0元。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中的交通、通讯和生活津贴等费用既可按照第七条规定范围据实报销,也可选择根据年度考核等次(优秀、良好)对应工作经费额度的50%,实行年度包干。年度包干经费由服务单位直接拨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账户。工作经费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培训费、保险费等费用予以实报实销,总额控制在所对应的工作经费额度的剩余比例范围内。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统一拨付到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报销,服务单位应在考核期向区科技局提交科技服务费报销材料复印件备案。

    第十条 同一单位或服务同一经济实体的区级科技特派员,在自愿原则下,可将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自选项目须为区级科技特派员牵头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经费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需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明确科技特派员在专项经费使用中的主体责任,在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洛江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泉洛政科〔201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