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洛江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QZ03114-0101-2023-00066
    • 备注/文号:泉洛农水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9
    • 有效性:有效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3-09-28 17:00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涉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提质增效,结合我区水利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管理规范》,现予以印发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3年9月19日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涉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效率,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泉政文〔2017〕51号)和《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水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区级涉水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涉水审批事项以福建省水利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为准,包括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等。

      二、工作要求

      (一)涉水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在机构设立、执业行为、执业人员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

      (二)涉水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以及省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平台),要如实提供机构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人员构成、联系方式等,并做好主营业务服务指南的绑定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三)涉水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在业务承接期间要认真履行合同责任义务,提高审批文本的编制质量,提高涉水审批事项文本修编速度。

      三、服务质量评价

      承接区级水行政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机构(即办件除外),均要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评价。具体评价方式如下:

      (一)评价方式:按照“一项目一评价”原则,评价工作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分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评价和审批部门评价,分别由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实施。

      1.项目单位评价。项目单位从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态度等方面对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分值40分),填写《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表》(详见附件1),经项目单位盖章后送审批部门存档。通过中介超市平台选取且关联审批行为的,项目单位同步在中介超市平台进行线上评分,线上评分需与线下评分一致,不一致时以项目单位盖章表格分数为准。

      2.审批部门评价。区农水局在审批件办结时对送审成果质量、修编质量、修编时限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分值60分),填写《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考评表》(详见附件2),通过中介超市平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且关联审批行为的,审批部门在办结时,同步进行线上评分。

      (1)成果质量(30分):技术评审时,由专家组根据文本(送审稿)编制质量进行评分,包括文本内容是否达到专家技术审查的标准,以及文本编制规范、质量、深度等方面是否满足要求。

      (2)修编质量(15分):文本报批稿复核完成后,由专家组长及业务股室根据文本修编复核情况各自评分,取平均值作为修编质量得分。

      (3)修编时限(15分):由区农水局审批窗口根据修编时间进行评分。其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修编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资源论证审查修编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其余审批事项修编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修编时限根据法律法规和审批工作要求而相应调整。修编时间少于最长时限三分之一的,赋10-15分;多于最长时限三分之一少于三分之二的,赋5-9分;多于最长时限三分之二的,赋0-4分。

      (二)评价结果:单个项目得分由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评分合并计算,区农水局将按审批事项类别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评价得分情况予以通报,并将结果上传到泉州市洛江区公众信息网和中介超市平台。

      四、信用管理及惩戒措施

      (一)对中介服务机构半年内承接的所有涉水审批服务事项计算平均得分,对评价得分平均分在90分以上且未出现失信问题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入驻市中介超市平台),予以列入市中介超市平台“红榜”,公示期半年,自挂网之日起算。公示期内,纳入“红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现失信情况的,将从“红榜”中撤出。

      (二)涉水中介服务机构如出现《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所列的惩戒情况,将根据对应规定予以惩戒,惩戒期间列入市中介超市平台“黑榜”。同一家中介服务机构承接的方案一个自然年度内技术评审2次未通过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编导致被退件的视同为技术评审未通过),除按照上述规定惩戒外,还将向中介服务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根据《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版)规定上报予以信用扣分。

      (三)中介服务机构如有其他违规或者不良行为的,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版)以及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等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9日止。《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泉洛政农水〔202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表(项目建设单位)

          2.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考评表(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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