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14-0101-2024-00055
- 备注/文号:泉洛政农水联〔2024〕5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根据《洛江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洛财〔2022〕48号)和《关于进一步细化洛江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洛政农水联〔2023〕12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下达2024年区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第三批补助资金共395万元(详见附件)。
本批资金参照《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14号)文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乡镇作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位);对于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可指定相关账户作为项目专户,资金从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达村级专户,确保资金到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重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要指导各村依法依规办理好相关项目建设手续,及时拨付并强化资金监管,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门墙亭廊栏”等项目,同时要加大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要实时掌握项目建设最新动态,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快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产生项目效益。
附件:2024年区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第三批)任务清单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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