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14-0101-2024-00061
    • 备注/文号:泉洛政农水联〔2024〕6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6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4-10-16 15:47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4号)《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闽财资环指〔2024〕11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21〕84号)和《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印发洛江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洛财〔2022〕4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下达2024年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22.37万元(资金分配详见附件),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

      本次资金参照《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14号)文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乡镇作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位);对于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可指定相关账户作为项目专户,资金从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达村级专户,确保资金到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乡镇要提高重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使用,及时将资金下达到试点村,要指导各村依法依规办理好相关项目建设手续,及时拨付并强化资金监管,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门墙亭廊栏”等项目,同时要加大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乡镇主要领导要实时掌握项目建设最新动态,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快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产生项目效益。

     

      附件: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分配明细表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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