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14-0101-2024-00095
- 备注/文号:泉洛政农水联〔2024〕8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31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根据《泉州市洛江区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泉洛财〔2022〕53号)文件内容,经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级审核,经研究决定下达2024年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第三批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共计99万元(详见附件)。
本批资金参照《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14号)文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乡镇作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位);对于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可指定相关账户作为项目专户,资金从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达村级专户,确保资金到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衔接资金扶持项目建设的重视力度,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办理好相关手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要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要求,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门墙亭廊栏”等项目,落实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4年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第三批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安排表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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